案件回放
驾车不慎致一人受伤两车受损
2017年4月27日 ,偿无
石棉县法院受理该案后,
2018年3月,要求被告易某、被告易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 ,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者损坏财物实际产生了作用力,
法官表示,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与宋某和停于路边停车线内的一辆无号牌小轿车发生碰撞 ,且是被告易某先撞伤原告宋某后再碰撞无号牌小轿车 ,因接听手机 ,其并非造成原告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参与者。无号牌小轿车与原告宋某并无身体接触,易某未观察路面情况,造成宋某受伤、宋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无责方机动车均应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 ,具体到本案中 ,这就是交强险无责赔偿 。
不管是人身伤害 ,
那么只要发生交通事故,
2017年5月11日 ,易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承保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还是财产损失,该判决已生效。强制性和公益性特征 。
案件审理
依法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宋某诉至法院,就是无责机动车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甲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80407.58元;被告甲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易某垫付的医疗费62259.69元;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 ,
判决后,交强险无责赔偿是以损害结果与无责车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的。石棉县法院公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由石棉县滨河路一段往石棉县滨河路二段方向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