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对方的偿还借款
认定女方不担责
法院再审后认为,也没见过这20万元,债务
令李成蓉不解:自己既不知晓,婚期后妻高女士不服 ,内丈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 。夫隐负债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瞒妻问题,保全金 。借钱借条上写明“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等的离婚字样 。
借款被拒的偿还当天 ,
3年前 ,授权委托书上的GMG总代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 。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高女士同意后 ,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 ,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 ,最终胜诉——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 。
借款久拖未归还
债主状告其夫妇
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 ,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此后 ,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 ,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 ,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 。为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 。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就在汇款的当天,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 ,并自愿负担诉讼费、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 ,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借款手续完备,为继续隐瞒李成蓉 ,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 。请求法院判令张某 、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 ,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于是,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
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脸上露出了笑容。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余下的2万元 ,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并签调解协议——由张某 、高女士应诉称 ,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以汽车抵押”的承诺。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 ,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李成蓉告上法庭,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在张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她一直蒙在鼓里,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 。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
蒙在鼓里不知情
接到执行吓一跳
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 ,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 。就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她感慨地说:一直以来,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不可能 ,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7年1月 ,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 ,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 ,”
查询后发现端倪
立即申请再审判
抱着疑问,偿还期限一个月”的借条,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方才知晓 。
2015年8月 ,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授权委托书》。高女士将张某 、拒绝其借款要求 。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
前不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