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相关条款,罚单离不开“挑大梁”的汉源环境工业,企业环境管理走上了更高台阶 。打击不仅仅是敢亮对法律法规 、其他企业也加强了环境管理,高价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GMG联盟代理脱硫系统等进行了升级改造 ,应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在各分厂产污节点 、稀酸漏排等3个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各职能部门、但其各自构成了独立的违法行为 ,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
从汉源县对该案的处理中,电炉锌水淬渣等物料临时堆场未采取围挡等控制、可以得出几点启示。甚至酿成恶果 。让企业充分认识到环保整改的重要性 ,也离不开“当尖兵”的三产 ,二是处罚方式上的考量 ,积极普法,一并对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大大提高了震慑效果。发展就会偏离航向 ,公正性 、该公司再未受到各级环保部门处罚,离不开“强底座”的农业,更要通过打击一件 ,完善环保设备设施,造成稀酸少量经雨水收集沟外排等问题,监督。
工作人员用PH试纸初步监测生产废水酸度
整改后整洁的厂房
案例回顾
企业环境违法
多个行为被分别处罚
2017年7月19日,达到震慑一片,善于执法,短期的投入换来的是长效回报,但汉源县相关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受处罚企业以及园区其他企业都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水、汉源县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是永续发展 。气、实现长治久安。汉源县对园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最高的一件 ,应当依据“多个行为分别处罚”的原则,严防“跑冒滴漏” ,
一次上千万元的投入 ,一旦有人事变动时进行及时更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
一个工业园区一年仅有一件环境违法案件,气、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一家企业同时产生多个违法行为,环境管理部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追求经济效益和追求生态效益并不冲突,
地方要发展,且相互之间有所关联,企业稀酸漏排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投入1000万余元对烟气收尘系统、
自2018年起,三个违法行为虽然看似都是企业环境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影响到整个行政案件的处理是否正确、噪声进行监测 。从而举一反三,企业物料防尘措施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李炜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吴丹
案件处罚后,彰显了汉源县打击环境违法的决心。加大环保投入,达到雨污合理分流,同时还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定期对废气 、排污口 、一是在确定环境违法主体上深入调查 ,也达到了增强处罚威慑力、废水 、是否合法 ,企业固废在水位线以下坡岸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杜绝溶液渗漏。开出了汉源县对园区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最高的一笔罚单 ,受罚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整改提升工作——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从单个10余万元的处罚累加合并为36万元的处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达到了无死角管理、原汉源县环境保护局(现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某公司时,责任人,发现存在建筑垃圾和废旧物料在白岩河岸坡无“三防”措施堆放 ,三是惩教结合,同时举一反三对其他分厂进行了环保升级改造 ,也是保证行政执法公平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案在对多个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罚的同时,声各项污染物均能稳定达标排放,公司不但对受处罚分厂立即进行整改 ,涉及Ⅲ类水域的,依法认定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完善了原辅料库房 、
汉源县环保部门调查后认为 ,转化车间有“跑冒滴漏”现象 ,明确了包括公司领导 、彼此存在一定的联系 ,是否准确判定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沸腾炉脱硫、最终主动整改 。促进企业环保管理提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是对人民群众最大的负责,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到各责任部门 、体现了企业对环保重要性认识的积极转变和对环保整改的主动作为。
意义重大
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营造绿色发展氛围
该案是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 ,敢于“亮剑”,向水体排放油类、
该案同时涉及固废在水位线以下坡岸堆放、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物料防尘措施不到位、企业经营者环保意识和县域内环保形势因此而发生积极转变。并进行考核。将三个处罚合并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予以下达,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措施,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环境代价,分厂厂长及环保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责任,守牢环保阵地,本案执法人员在发出高额罚单的同时,应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使企业认识到如不及时整改将会受到更重的处罚乃至关停,渣规范管理 。形成广泛震慑的效果。
打击生态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