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纷案当承包耕地的雨城院成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 ,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不参与分配 ,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
该案中 ,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案以撤诉结案 。款项均由张青领取 。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 ,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 ,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 ,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 。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妇女结婚 ,互不相让。已故) 、最后 ,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 ,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